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大连
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和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豪森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大连豪森
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479
号)同意,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38,4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
民币 21.6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32,896,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截至 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816,886,338.10 元已全
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5309 号《验资报告》。公司及其子公司豪森润博智能装备常州有限公司依照
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816,886,338.10 元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
额 993,000,000.00 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的议案》,拟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 调整前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入募
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总投资额
号 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新能源汽车用动力锂电
目
合计 1,319,443,700.00 993,000,000.00 816,886,338.10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为顺利推进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部分募投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
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 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329,050,248.39 元,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金额为人民币 329,050,248.39 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单位:人民币元
序 调整后拟投入募 自筹资金预先投 募集资金置换金
项目名称
号 集资金金额 入金额 额
新能源汽车用动力锂电
目
合计 571,820,436.67 328,307,795.56 328,307,795.56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已预先支付 募集资金
项目 总金额
号 的金额 置换金额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
费、材料制作费等其他费用
合计 16,009,661.90 742,452.83 742,452.83
立信会计师针对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大连豪森
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5329 号)。
四、履行的批准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 329,050,248.39 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
月,且已经立信会计师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且已经立信会计师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
(2023 年 8 月修订)》(上证发〔2023〕130 号)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3 年 9 月 27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立信会计师出具
了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
综上,海通证券对豪森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
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曲洪东 申晓斌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