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作为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查
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部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系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
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终止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天健”)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在历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业务;此次聘任公司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
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
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该事项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人民币 78,632,760.14 元(含银行利
息,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计算的剩余金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作废处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处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关于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
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处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陈全世、梁丹妮、刘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