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
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英集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在仔细审阅有关
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
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
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
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2023年10月20日,并同
意以8.4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43名激励对象授予239.9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尚有0.1000万股未授出,该部分权益失效。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