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 1 月修订)》及《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
行及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掉期(互换)
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
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场所、各类制造中心的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子公司、分场所、各类制造中心以下统一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职责模块描述全部采用公司各部门名称进行职责说明,子公
司或者分场所的部门工作职责参照 Q/HY QPD-01-T01《贵州航宇-分场所/子公司
部门职责对照表》中对应的公司部门执行。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
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
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
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使用不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
并且,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
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
的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
的谨慎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
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各项金
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
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方
可执行。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第十三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
序。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业务对金融衍生品
的需求、财务部结合金融衍生品市场情况分析后提出,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
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指
导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与执行。
(二)证券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合同法律文件的审核,评估法
律风险。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三)审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子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应当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并根据境内外人民币汇市的变动趋势
综合研究与判断,制订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
期限等内容),根据审批权限审批后实施。
(二)财务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业务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和比价
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向金融机构提交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经
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四)财务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五)财务部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证券部报备,
证券部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必要的信息披
露义务。
(六)财务部应定期出具金融衍生品业务报表,并报送财务总监及审计部。
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基础资产类型、金额、期限、盈亏情况等。
(六)审计部应每年度或不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
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或
亏损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的,财务部应立即向管理层报告并提交分析报告和
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
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
露。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
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外汇交易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
文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公司档案管理
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二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