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
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投项目建设期是公司根据项
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建设期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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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广实 范永明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