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 2023 年-2025 年度证券及金融产品交
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基金”)签署的《2023-
公允价格及正常商业条款执行,公平合理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
(二)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深化公司及华安基金的业务协同,符合公司
及华安基金实际业务需要,促进公司和华安基金的业务增长和长远发展;
(三)本次关连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丁玮、李仁杰、白维、李港卫、王国刚、严志雄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