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拟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前
认可意见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拟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租赁办公用房的议案》,根据《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提交的议案,认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租赁办公用房是经营的
需要,定价公允,没有侵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此项关联
交易是合理的,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何超
潘自强
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