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已事先获悉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拟审议《关于公司新增办公场所的议案》,经过认真审
阅公司提交的相关议案资料,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已将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办公场所的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认为公
司新增办公场所系出于日常经营管理需要考虑,关联方无偿提供自有物业供公司
短期使用,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重大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彭 松
独立董事:丁海芳
独立董事: 谷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