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 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参股设立中国建筑碳中和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事
前认可意见
经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
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中国中建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中国建筑碳中和
研究院有限公司(暂定,最终以工商注册为准),属于公司
与实际控制人所属企业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该交易有利于
公司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该关联交易事
项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
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 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大明 张海霞 廖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