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相关人员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了解相关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以下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