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赋予我们
的职责,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鉴于原激励对象中 4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同意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8.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
尽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
发生不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
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
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取得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