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独立意见
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0 日,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戴礼兴
徐容
马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