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延长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进行事前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前认可
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决议有效期事项,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保障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保障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贇 郑岳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