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宇通讯: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0月)

证券之星 2023-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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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
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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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 4 项至第 6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本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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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各
委员会中任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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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
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 1 项或者第 2 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者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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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1 项至第 3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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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件成就;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下列事
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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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
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
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
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
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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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
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
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
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
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
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不少于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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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
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
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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