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
二〇二三年十月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武鑫、沈杰已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
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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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七、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
八、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主板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
九、保荐人关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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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
指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司、联域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
律师、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产评估机构 指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交易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深交所
报告期 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6 月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
上市 指 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交易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面值为 1.00 元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的行
本次发行 指
为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美元 指 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协议》 指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3〕7-643
《审计报告》 指
号《审计报告》
发光二极管,是“light-emitting diode”的缩写,是一种当被电
LED 指 流激发时通过传导电子和空穴的再复合产生自发辐射而发光的
半导体
LED 灯具 指 指能透光、分配和改变 LED 光源分布的照明器具
户外照明 指 应用于市政道路、户外停车场、机场、船舶港口等场景的照明
工业照明 指 应用于工业厂区、仓库、车间等场景的照明
应用于专业照明场所如温室、石油石化区、大型体育场馆等场
特种照明 指
景的照明
体育照明 指 应用于体育场馆等场景的照明
指利用物联网技术、有线/无线通讯技术等实现对照明设备的智
智能照明 指
能化控制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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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设计制造商(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制造商提供
从研发、设计到生产、后期维护的全部服务,采购方负责销售
ODM 指
的生产方式。采购方通常也会授权其品牌,允许制造商生产贴
牌产品
UL 认证在美国属于非强制性认证,用于产品安全性能等方面
UL 指
的检测和认证
光源所发出的总光通量与该光源所消耗的电功率(W)的比值,
光效 指
单位 lm/W
复色光经过色散系统(如棱镜、光栅)分光后,被色散开的单
光谱 指 色光按波长(或频率)大小而依次排列的图案,全称为光学频
谱
指光源对物体还原阳光下给人的视觉感受能力的高低,显色性
显色指数 指
越高,显色指数值越接近 100,对物体的色彩还原能力越强
注:本上市保荐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
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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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 172 号正大安工
注册地址: 业城 6 栋 101-601;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12 年 2 月 16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2021 年 6 月 23 日
注册资本: 5,49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潘年华
董事会秘书: 甘周聪
联系电话: 0755-29683009
互联网地址: http://www.snc-lighting.com/cn/index.html
主营业务: LED 户外、工业及特种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所主板上市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专注于中、大功率 LED 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主要应用
于户外、工业照明领域,并持续向植物照明、体育照明、防爆照明等特种照明领
域拓展。近年来,在“双碳”背景下,公司进一步推进产品智能化、物联化创新,
实现照明产品二次节能,为公司持续发展赋能。
公司主要以 ODM 模式为国际品牌商或区域品牌商提供差异化、定制化 LED
照明产品。经过十余年发展,公司已成为北美市场领先的户外、工业 LED 照明
产品制造商。未来,公司将立足北美,面向欧洲、亚洲等国际市场,在巩固细分
市场竞争优势基础上,实现全球化布局的战略规划。
推进产品智能化、物联化应用
户外、工业照明产品主要应用于市政道路、工厂车间等场所,以中、大功率
灯具为主,技术难度及维护成本较高,性能和质量要求严格。例如,户外照明需
应对高低温、雨雪、风沙、雷击、盐雾等各种复杂自然环境,工业照明强调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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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强冲击、电磁干扰等工业环境下提供全天候稳定照明。
公司率先布局 LED 户外、工业照明市场,攻克中、大功率灯具在配光、散
热、稳定性等方面的诸多难点,实行差异化竞争,占据先发优势。公司产品创意
设计获得了汉诺威工业(IF)设计奖,得到了国际工业设计领域的权威认可。截
至 2023 年 6 月末,公司共有 217 项境内专利及 61 项境外专利,产品通过
FCC/UL/DLC/CUL/CE/ROHS/SAA 等多项认证,具备了丰富的技术储备和较强的
研发能力。
公司以市场发展趋势为导向,将多色温、多功率可调等技术应用于照明产品;
自研 LED 灯具标准化接口技术,并取得美国发明专利,可一站式集成雷达微波、
红外、光控、蓝牙等智能感应器,以嵌入式软件作为控制核心,实现无线组网、
远程自动化控制,推进产品智能化、物联化应用,实现产品二次节能。
城河
公司通过在国际市场上的多年布局与发展,成功开拓朗德万斯
(LEDVANCE,原欧司朗照明业务)、昕诺飞(SIGNIFY,原飞利浦照明业务)、
CURRENT(原 GE 旗下照明业务)、美国合保(HUBBELL)、RAB 照明(RAB
LIGHTING)等国际及北美知名照明企业,并借助国际品牌商的全球销售网络逐
步拓展欧洲、亚洲等市场。
头部知名品牌商的供应商准入制度通常极其严格,需要对其研发、设计、生
产、交付能力、管理体系、质量管控等进行全方位审核,进入周期长达两到五年。
制造商一旦完成准入并进入品牌商的供应商名录后,品牌商在后续产品的技术改
进、更新换代和备件采购等方面均对其存在一定的技术、产品及售后服务依赖。
因此,客户通常会与其建立较为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上述优质品牌客户资源在
公司核心业务领域形成了较强的护城河。
北美地区聚集众多国际知名品牌商,为我国最大的照明产品出口目的地,上
述区域消费能力强、市场空间广阔、品质要求高。根据中国照明电器协会数据显
示,2021 年度公司户外照明灯具路灯位居我国出口企业第三名,出口美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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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位居首位;公司工业照明灯具工矿灯位居我国出口全球市场企业第二名。公
司已跻身北美市场领先的户外、工业照明制造商之列。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
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3.06.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资产合计 1,057,526,534.10 862,657,668.39 936,380,084.15 415,733,647.60
负债合计 588,757,115.02 471,539,177.95 686,685,658.31 258,316,093.20
所有者权益合计 468,769,419.08 391,118,490.44 249,694,425.84 157,417,554.40
单位:元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640,592,306.42 1,090,483,105.95 1,225,426,328.04 632,379,749.50
营业利润 83,353,471.11 149,577,295.65 118,310,954.88 68,311,637.97
利润总额 83,352,432.98 149,414,868.26 118,488,022.43 68,119,229.57
净利润 74,448,603.30 134,269,509.94 106,392,022.83 59,046,012.40
单位:元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5,570,945.69 187,954,012.93 64,484,289.03 54,483,332.0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3,518,956.37 -69,720,506.83 -10,465,848.03 -14,408,207.8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324,946.33 -23,247,484.66 -39,658,282.98 -63,250,000.0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0,775,877.58 110,263,511.34 9,991,033.91 -30,283,102.97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05,362,646.50 226,138,524.08 115,875,012.74 105,883,9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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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财务指标
项目
流动比率(倍) 1.61 1.71 1.32 1.53
速动比率(倍) 1.26 1.29 0.85 1.0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0.07 50.38 71.10 59.87
资产负债率(合并,%) 55.67 54.66 73.33 62.13
利息保障倍数(倍) 45.09 39.19 34.00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43 4.36 6.31 7.76
存货周转率(次) 2.76 3.59 4.69 4.35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0,433.68 18,702.72 14,765.99 7,093.8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38 2.01 0.18 -2.3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
产(元/股)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2)净资产收益率与每股收益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
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10 年修订)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
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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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元)
期间 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 基本 稀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7.32 1.36 1.36
月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41.91 2.45 2.45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54.07 1.94 1.94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8.30 - -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注 1:报告期内,公司无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注 2:公司于 2021 年 7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2020 年度为有限公司阶段,
每股收益指标不适用;
注 3: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E0+NP÷2+Ei×Mi÷M0-Ej×Mj÷M0±Ek×Mk÷
M0)其中:P 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期初净资产;Ei 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
产;Ej 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 为报告期
月份数;Mi 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 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
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k 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 为发生其他净
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M0-Sk,其中: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S 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 为期初股份总数;S1 为报告期因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 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
Sj 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 为报告期缩股数;M0 报告期月份数;Mi 为增加股份
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 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利息-转换费用)×(1-所得税率)]/(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
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考
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3,014.09 万元、122,148.16 万元、
度较快,其中,2021 年,随着与发行人合作的深入,部分存量客户大幅增加原
有品类的采购或新增采购品类,叠加部分客户于报告期内进入到批量供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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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量快速增加,导致发行人收入快速增长。同时,受海运资源紧张、大宗商品
价格上涨、芯片紧缺等多个阶段性或者偶发性因素的共同影响,下游客户普遍加
大采购,2021 年下游照明应用市场需求出现超预期增长,进一步促进发行人主
营业务收入快速增长;2022 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前述因
素得到缓解,市场预期回归理性,客户持续消化前期采购形成的库存,客户下单
较上年有所回落,导致收入略有下降。2023 年 1-6 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有所
上升,主要系随着客户库存持续消化,客户下单逐步恢复并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所致。与此同时,发行人 2023 年 1-6 月产品单价也出现进一步下降的趋势,如
未来产品单价继续下降或者单价下降而销量未能有所提升,发行人可能面临营业
收入下滑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户外、工业等 LED 照明行业市场空间广阔且处于快速发展阶
段,但受全球经济下行风险增加、地缘政治冲突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外贸企业面
临外需走弱、风险加大等多重挑战。随着前述因素得到缓解,市场预期逐步回归
理性,若未来外需持续走弱,发行人可能面临在手订单下降、营业收入大幅下滑
的风险。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客 户 包 括 朗 德 万 斯 ( LEDVANCE )、 RAB 照 明 ( RAB
LIGHTING)、KEYSTONE、SATCO 等北美及全球知名照明企业,报告期内,前
五大客户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3.41%、32.29%、34.11%和 38.29%。
经过长期合作,发行人已与主要客户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但是如果未来
发行人在产品设计开发、交付效率、产品质量、响应速度、产品价格等方面无法
持续满足客户的要求,或者竞争对手推出了更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或者下游市场
需求大幅降低,客户可能会减少对发行人的订单或者变更供应商,发行人将面临
重要客户流失的风险,进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
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3.93%、19.88%、24.21%和 24.70%。
未来如果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汇率波动加剧、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升或是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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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持续为客户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公司产品的毛利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93.67%、
因素对公司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
(1)主要销售国贸易政策变化风险
近年来,伴随着全球产业格局的深度调整,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开始推动中高
端制造业回流。我国中高端制造业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面临着国际贸易摩
擦和贸易争端。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公司出口至美国的 LED 灯具及部分 LED
光源涉及加征关税,主要适用税率为 25%,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美国客户的采购成
本并可能传导至公司产品价格。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客户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2.95%、76.42%、79.33%和 80.73%。如果未来中美贸易摩擦
或公司产品出口的其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品进
一步实施加征关税或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政策,导致产品销售环境发生不利变
化,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汇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分别为 59,024.95 万元、115,049.03 万元、
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市场化,未来人民币汇率可能会受到国
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等宏观因素的影响,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弹性进一步增加。
人民币汇率波动,一方面影响公司产品出口销售价格,另一方面也会使公司产生
汇兑损益。报告期各期,受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影响,公司汇兑损益金额(负
数为损失)分别为-1,390.49 万元、-836.90 万元、2,838.72 万元和 1,675.55 万元,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0.41%、-7.06%、19.00%和 20.10%,对公司利润
总额影响较大。如果未来人民币出现大幅升值,将影响公司海外市场销售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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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力,并造成汇兑损失,从而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3)出口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出口退税及留抵退税累计金额
分别为 5,343.26 万元、11,645.97 万元、8,878.14 万元和 5,103.01 万元,占营业收
入比重分别为 8.45%、9.50%、8.14%和 7.97%。公司出口产品享受国家出口退税
政策,若未来国家对公司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较大幅度的下调,可能会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境外销售区域集中于北美地区。报告期各期,公司对
北美地区客户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1.11%、86.69%、87.86%
和 87.93%。如果未来该地区的政治和经济环境、行业市场环境、产业政策或贸
易政策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商务部指出,进入 2023 年全球经贸形势变得极其严峻,下行压力明显加大。
我国外贸领域的主要矛盾,从去年的供应链受阻、履约能力不足,已经转变为当
前的外需走弱、订单下降;公司产品主要销往北美地区,报告期内,公司对北美
地区客户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 80%,世界贸易组织预计 2023 年
北美地区贸易增速下降,将对公司对北美地区出口产生一定影响;此外,在中美
贸易摩擦、俄乌危机冲击之下,中国照明供应链外溢风险依旧存在。户外、工业
LED 照明产品在北美渗透率相对较低,未来整体市场需求依然较大,但若发行
人无法有效应对前述外部环境的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 2023 年 6 月末,联域股份及其子公司正在租赁的 30 项境内物业中,出
租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物业共有 20 项。公司租用的房屋未来不排除因当地政
府土地规划发生调整,或因产权存在瑕疵、房屋拆迁改建等原因而被要求拆迁,
公司可能面临租赁提前终止、另行租赁经营和办公场所的风险,将可能给公司的
短期经营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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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1,830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25%
其中:发行新股
数量
股东公开发售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份数量
发行后总股本 7,32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市盈率 【】倍
发行前每股净资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发行前每股收益
产 前后孰低的净利润 除以本
者权益除以本次发
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
【】元 发行后每股收益 【】元
产
发行市净率 【】倍
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
发行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或监管机关确定的其他发行方式进行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
发行对象
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万元
智能照明生产总部基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流动资金项目
募集资金总额超过 4.5 亿元,保荐及承销费用为在 2,960
万元的基础上加收募集资金超过 4.5 亿元部分的 8.6%;
发行费用概算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02.83 万元;
注:1、本次发行各项费用根据发行结果可能会有调整;
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将结
合最终发行情况计算并纳入发行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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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
不适用
情况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
开始询价推介日期 【】
刊登定价公告日期 【】
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
股票上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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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武鑫、沈杰担任本次联域股份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武鑫先生: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
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原中小板(现与主板合并)上市项目、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原中小板(现与主板合并)上市项目、唯捷创芯(天津)
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欧菲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
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项目、福建海电运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沈杰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
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
原中小板(现与主板合并)上市项目、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原中小板(现与主板合并)上市项目、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迪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及 2016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深圳市
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及 2017 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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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
推荐的项目有: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主板
上市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梅超,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梅超先生:保荐代表人,会计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
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原中小板(现与主板合并)上市项目、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迪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
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张伸(已调岗)、王佩韦、黄希颖、王涵、
郑东、陈林熙。
张伸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
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迪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
目、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
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佩韦先生:理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
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交所原中小板(现与主板合并)上市项目、迪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
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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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希颖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
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迪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涵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
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晋中
市公用基础设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公募公司债项目、道尼尔海翼有限
公司境外欧元债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郑东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
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湖
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
转债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陈林熙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学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
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欧菲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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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
生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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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部
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
慎核查职责。
本保荐人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
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得到本保荐人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
审批同意。
本保荐人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
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
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
请;2022 年 3 月 22 日至 2022 年 3 月 25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
核查,并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
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
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本保荐人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
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
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
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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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
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人为本项目出具了上市保荐书。
(二)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保荐人内核委员会对本次发行进行审议后认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
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人向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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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
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
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推荐证
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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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一)董事会的批准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
的相关议案。
为响应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易所主板上市条件的议案》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22 年 3 月 26 日召开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为响应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发行人于 2023 年 2 月 18 日召开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条件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
案。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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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主板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
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以及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一)发行人符合主板定位
目前,全球 LED 产业体系逐步完善,形成以亚洲、北美洲和欧洲三大区域
为核心的产业格局。2022 年,中国照明产业规模已达 6,435 亿人民币,占全球比
重已近三分之二,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完备的基础设施奠定了中国作为全球照明制
造中心和供应链枢纽的地位,行业成熟度较高,产业集群效应凸现。在前述背景
下,以发行人、立达信、阳光照明、得邦照明等为代表的国内照明企业,凭借自
身技术优势、设计能力、生产及质量管控优势等,获得国际品牌商的认可,主要
以 ODM 模式经营并销售 LED 照明产品,满足品牌商日趋复杂的功能需求,已
成为全球 LED 照明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 LED 照明产品开发、制造的关键
职能。
本保荐人通过查阅第三方行业研究报告,了解国内外 LED 产业格局和同行
业发展状况;通过查阅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并对发行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
谈,了解发行人业务模式。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业务模式符合行业经
营特点,属于市场成熟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3,014.09 万元、122,148.16 万元、
润分别为 5,490.75 万元、9,588.98 万元、13,318.47 万元和 7,339.28 万元,公司经
营业绩呈稳定增长趋势。
发行人在手订单较为充足,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广阔且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发
行人已在户外照明、工业照明细分产品领域及北美市场取得了较为明显的先发优
势,优质的客户资源为发行人保持持续稳定的经营业绩奠定了坚实基础,发行人
经营业绩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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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人通过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
业绩变化趋势;通过查阅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在手订单情况,并对发行人的主
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分析发行人所面临的市场空间、客户资源及竞争优势,判
断业绩增长的可持续。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经营业绩稳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3,014.09 万元、122,148.16 万元、
产为 105,752.65 万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从业人
员 1,000 人以上且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类(含制造业)企业划分为大
型企业,发行人各项指标符合大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属于行业内规模较大的企业。
本保荐人通过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
了解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及员工规模;通过查阅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
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并与发行人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判断
发行人的企业属性。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规模较大。
发行人市场竞争力突出,为北美市场领先的户外、工业 LED 照明产品制造
商。发行人自研 LED 灯具标准化接口技术,并取得美国发明专利,可一站式集
成雷达微波、红外、光控、蓝牙等智能感应器,以嵌入式软件作为控制核心,实
现无线组网、远程及自动化控制,是细分照明市场少数产品款式规格齐全、具备
快速响应及交付能力的企业之一。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与技术沉淀,公司在海外
市场竞争力突出。中国照明电器协会数据显示,2021 年度公司户外照明灯具路
灯位居我国出口企业第三名,出口美国市场排名位居首位;公司工业照明灯具工
矿灯位居我国出口全球市场企业第二名。公司已跻身北美市场领先的户外、工业
照明制造商之列。
发行人市场知名度较高,获得众多行业内头部客户的认可。凭借在技术研发
及产品设计、产品质量管理及快速响应的定制化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发行人与朗
德万斯(LEDVANCE)、昕诺飞(SIGNIFY)、RAB 照明(RAB LIGHTING)、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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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合保(HUBBELL)等国际或区域知名品牌商形成了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发行人为深圳市照明与显示工程行业协会会员及理事单位、深圳市半导体产
业发展促进会理事单位,拥有国际权威第三方认证机构美国 UL 授权实验室。报
告期内,发行人获得由中国照明电器协会、深圳市照明与显示工程行业协会、汉
诺威工业设计论坛等业内权威协会或机构颁发的“2022 年度中国照明行业竞争
力 20 强企业”、“2021 年度中国 LED 行业营收 50 强”、“汉诺威工业(IF)设计
奖”等多项殊荣。根据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关于发布 2021 年度中国照明电器行
业企业评价结果的公告》, “(包含发行人在内的)这些上榜企业是中国照明电
器行业的优秀代表,是带动我国从照明大国向强国迈进的先锋力量”。
本保荐人通过查阅发行人核心技术资料、获取第三方市场数据,并对主要管
理人员访谈,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技术优势和海外市场竞争力情况;通过查阅发
行人主要业务合同、在手订单情况,并对发行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
发行人的客户结构和市场开拓情况;通过查阅发行人获得的行业奖项和第三方评
价情况,了解发行人的市场地位和行业影响力。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
市场竞争力突出、市场知名度较高、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具有较强的行业代
表性。
综上,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是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
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符合主板定位要求。
(二)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主要销售应用于户外、工业场景的 LED 照明产品,并推进产品智能
化创新。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与 LED 照明行业相关的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积
极支持 LED 照明行业的发展。2017 年发改委发布的《半导体照明产业“十三五”
发展规划》指出以需求为牵引,推动 LED 照明产品在公共机构、城市公共照明、
交通运输、工业及服务业、居民家庭及特殊新兴领域等的应用推广;《产业结构
发与应用”等列入鼓励类产业;2021 年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
工作方案》将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作为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之一,其中包括
“加快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供热、制冷、照明等设施设备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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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产业政策为我国 LED 照明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良好的
政策环境,为发行人研发和销售节能照明产品、拓展海外业务提供了发展动力和
政策支持。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主要业务合
同、经营业务所需的批准和许可证书及对其经营活动场所的实地走访,经核查,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主要从事 LED 照明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生产经
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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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荐人关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
》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则》第 3.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过 1,830.00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7,320.00 万股,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第 3.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万股,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第 3.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490.75 万元、9,588.98
万元、13,318.47 万元,累计为 28,398.20 万元,超过 1.5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
超过 6,000.00 万元;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分别为 5,448.33 万元、6,448.43 万元、18,795.40 万元,累计为 30,692.16 万
元,超过 1 亿元;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63,237.97
万元、122,542.63 万元、109,048.31 万元,累计为 294,828.92 万元,超过 10 亿元;
发行人满足《股票上市规则》第 3.1.2 条第(一)项“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
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最近
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1 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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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的工作安排如下:
事项 安排
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
(一)持续督导事项
进行持续督导。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信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交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 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或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及时向交易
所报告。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
资源的制度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告,并发表声明。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制订完善的分权管理和授权经营制度;
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2、督导发行人建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机制,完善高管人员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 的薪酬体系;
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对高管人员的故意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并发表声明。
情况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
事回避的规定;
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意见
事项;
募集资金;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的,督导发行人及时进行公告;
承诺事项
的,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关注发行人变
更的比例,并督导发行人及时公告。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
的决策程序;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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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安排
事项;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表声明。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 1、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 2、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
主要约定 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
相关约定;
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
相关约定
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在保荐期间与发行人及时有效沟通,督导发行人更好地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
(四)其他安排
章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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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武鑫、沈杰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26
联系电话: 0755-23953869
传真: 0755-23953850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已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人认为:本次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中
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主板上市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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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梅超
保荐代表人签名:
武鑫 沈杰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