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国机精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
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进
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
定的回报。
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国机集团”)及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称“国机资本”),国机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国机资
本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子公司和一致行动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与国机集
团、国机资本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该协
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过程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假设按照本
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2,836.50万股测算(该发行数量仅为估计
值,最终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国机集团
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
权发生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
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
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
者免于发出要约,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在一个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
的股份,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国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国机资本已承诺,若国机集团、国机资
本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内合计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
的股份,则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
内不得转让;若其较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内合计增持超过公司
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
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国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中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我们认为: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国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符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
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
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
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获得履行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主体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书
面审核意见签字页)
宋志明
王延辉
景志东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