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保荐人”)作为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文件的要求,对安杰思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481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同意,安杰思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447.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25.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2,032.6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16,931.32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65,101.2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全部到位,并经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出具了《验资报
告》(天健验〔2023〕210 号)。
安杰思按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管理,已与保荐人和专户存储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安杰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年产 1000 万件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 29,261.00
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11,210.80
微创医疗器械研发中心项目 16,598.20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合 计 77,070.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安杰思将根据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际付款进度,通过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用于支
付相关项目剩余款项及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置换先期投入资金。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安杰思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为 16,224.5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总投资额 自筹资金实际投 占总投资的
项目名称
(万元) 入金额(万元) 比例
年产 1000 万件医用内窥镜设备及器械项目 29,261.00 9,042.77 30.90%
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11,210.80 3,139.32 28.00%
微创医疗器械研发中心项目 16,598.20 4,042.41 24.35%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 -
合计 77,070.00 16,224.50 21.05%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安杰思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08.4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项目
(万元) 不含税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12,887.91 -
审计及验资费用 1,825.47 108.49
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项目
(万元) 不含税金额(万元)
律师费用 1,696.00 -
本次发行法定信息披露费用 476.42 -
发行上市手续费等费用 45.52 -
合计 16,931.32 108.49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实施
安杰思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
五、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16,332.99 万元。安杰思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该议案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安杰思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安杰思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置换时间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内容及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安杰思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安杰思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没有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安杰思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相关事宜。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安杰思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杭州
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9652 号)。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安杰思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证发〔2022〕
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安杰思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安杰思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
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安杰思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
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 峰 王 鹏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