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或“公司”)独立董
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宁德时代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
激励计划”)及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
励计划”)中部分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存在离职或绩效考核不达标等情
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相关激励计划的规定,前述人
员持有的已获授不符合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应予以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关于对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鉴于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中部分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存在离职或绩效考核不达标等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前述人员已获授不符
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应予以注销。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
三、关于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2020 年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
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议案
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手续。
四、关于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
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 年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次可归属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手续。
五、关于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及预
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 年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及预留授予第
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
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办理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独立董事:吴育辉、林小雄、赵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