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
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关于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方案调整的议案。
该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
合一般商业条款;其中,本次终止所涉及出资款及约定利息的返还事项,符合 2023
年 5 月 5 日已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
该议案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