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贸: 中国国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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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3]ZGGM 第 1019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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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证字[2023]ZGGM 第 1019 号
致: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国际贸易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天娇律师、焦晓洁律师
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就本次大会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等内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九届四次董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及 2023 年 10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
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 A 座 7 层多功能厅召开。本次大会由董事长林明志先生主
持。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19日。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9日上午9:15—
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9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关
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大会出席对象为: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大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合计864,352,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10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大会实际
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相符。
   (二)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大会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
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本次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
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
果的统计数据。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两项。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全部两项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864,347,001股同意,5,300股
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99.9993%。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863,959,916股同意,392,385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9546%。
   此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决结果:51,599,675股同意,392,385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245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议案均获本次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提案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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