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光大嘉宝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判
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接受的财务资助进行展期暨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及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光大
控股(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控江苏”)签订了相关协议,
公司接受光控江苏提供的 10.53 亿元财务资助已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到
期,公司已于 2023 年 10 月 7 日归还 0.53 亿元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并
已于到期日支付 10 亿元借款本金至到期日的对应利息。为满足公司日常
经营的资金需求,提高融资效率,公司将在不超过 10 亿元的范围内就上
述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以下简称“财务资助”
)进行展期,展期期限为
况及实际签署的法律文件为准)
,展期期间的年利率为 6%。同时,公司
将以公司所持有的珠海安石宜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1 亿份有限
合伙企业份额(对应实缴出资为 11 亿元),为上述财务资助向光控江苏
提供质押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对接受的财务资助进行展期并由公司为自身的
该笔债务提供相应质押担保的事项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董事
张明翱先生、钱明先生、陈宏飞先生、岳彩轩先生均回避表决,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旨在满足公
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借款年利率对双方
均公平合理,公司以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份额为自身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符合市场惯例,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聘任金红女士为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2)经审查,金红女
士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任
职资格;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的惩戒,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禁入
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3)同意聘任金红女士为公司副总裁。
(此后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