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股份: 新锐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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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务,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
项》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
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
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本条前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
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本条前款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
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和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所述
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务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资料以书面方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上述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
司董事长审批,审批完成后妥善归档保管,归档资料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事项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
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或指定对接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
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
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和本制度的规
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有权
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经办人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

暂缓披露的期限
             □ 是         有关内幕知情人 □ 是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
             □ 否         是否书面承诺保 □ 否
知情人名单
                         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
董事会秘书审批
董事长审批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务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
事项类别
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获取信息   获取信息
 序号    姓名   证件号码   部门/职务                 备注
                            时间     方式
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具体事项的知情人,本
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
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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