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基于独立客观的
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使用不超过2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并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全体
股东的利益,同时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正常资金需求。
二、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含)闲
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期限不超过12月(含)的
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
(含)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胡苏芬、张占江、颜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