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光: 海泰新光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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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3-046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于2023年10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
通知于2023年10月12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公司董事7人,实际参会董事7
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安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详情请见《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保险的
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并提
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与责任保险相关事宜,以及在
今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
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内容:根据《公司章程》修改相应条款,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原内
容:
  第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中涉及的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规定如果不具备执行条件的,
可以暂不执行,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期开始执行。
  现改为:
  第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删除“第五十二条”。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登记的议案》;
  议案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改相应条款。
  原内容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现改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内容: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13时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加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
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8)。
  表决结果: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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