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会议材料及其
他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独立董事:汤新华 林晖 李广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