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3-139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和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拟向九江银行奉新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提供担保及子公司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宁和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和达)因经营
周转需要,拟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申请 3,000 万元(大写:叁仟
万元整)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壹年,由公司、宁和达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鞠
国军及其配偶、宁和达股东王忠伟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由宁
和达为公司提供反担保,与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
号:2023-135)。
同意股数 27,036,70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
反对股数 1,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股数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路、王一鸣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合法有效。
(一)《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
(二)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