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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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高投电子信息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华鲲振宇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鲲振宇”或“标的公司”)30%股权、共青城华鲲振宇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有的华鲲振宇 25%股权和平潭云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持有的华鲲振宇 1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
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
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
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
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如
下:
  一、投资成都倍特启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民币,参与投资成立倍特启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
简称“启宸基金”
       ),出资占比 37.594%。启宸基金主要用于对功率半
导体等电子信息相关产业内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股
权并购。
  二、投资成都壹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与成都壹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为汽车”
                              )
及其股东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淄博倍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缴壹为汽车 3,500.00 万元出资金额。增资完成后,淄博倍辰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壹为汽车的股权比例为 10.00%。
  三、出售成都新建业倍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100%股权
五十五次临时会议、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全资
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
成都新建业倍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100.00%股权以现金 6,003.17 万元
转让给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同时,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
限公司应收成都新建业倍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2,600 万元债务及相应
利息,在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尾款时一并由
成都新建业倍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偿还。
  四、出售倍特期货有限公司 55%股权
三十四次临时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公
司子公司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
公司将合计持有的倍特期货有限公司 55%股权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
式转让给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 年 6 月 29 日,经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因期货公司控股股东
资质需要,倍特期货有限公司 55%股权受让方由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其全资子公司成都交子新兴金融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由成都交子新兴金融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受在《股权转
让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023 年 9 月 7 日,倍特期货有限
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完成工商登记。
  除上述交易外,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召开日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其他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上市公司投资成
都倍特启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成都壹为新能源汽
车有限公司、出售成都新建业倍特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100%股权、出
售倍特期货有限公司 55%股权的交易中,相关资产与本次交易的华鲲
振宇 70%股权不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交易资产也不属于与
华鲲振宇相同或相近的业务范围。因此,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与本
次交易的华鲲振宇 70%股权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
月内,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交易同一或相关的资产情况,不存在
需纳入本次交易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特此说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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