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高投电子信息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华鲲振宇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鲲振宇”或“标的公司”)30%股权、共青城华鲲振宇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有的华鲲振宇 25%股权和平潭云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持有的华鲲振宇 1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
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
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
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