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中矿资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作为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前赎回“中矿转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中矿转债”提前赎回权的行使及赎回价格
的确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矿资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规
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行使“中矿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按照债券
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中矿转债”。
独立董事:
吴淦国
宋永胜
易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