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方转债”2023 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简称:北方国际 证券代码:000065 公告编码:2023-077
转债简称:北方转债 转债代码:127014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方转债”2023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年利息,每 10 张北方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15.00 元(含税);
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月 23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 年 10
月 23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44 号)核准,北方国际合作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公开发行了 578.21 万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57,821.00 万元。根据《北方国
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北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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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北方转债”2022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3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方转债基本情况
日
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
)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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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
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资信评级,并先后出具了《2018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0 年跟踪评级报告》
信用评级报告》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
,经审定,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级,可转债信用评级为
年跟踪评级报告》
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北方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付息每 10 张(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15.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北方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
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
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2.00 元;对于持有北方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5.00 元;对于持有北方转债的其他债
券持有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5.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
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关于“北方转债”2023 年付息的公告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2 年 10 月 23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
有人。
五、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期债券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
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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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机构:北方国际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 6 号院北方国际大厦
联系人:王碧琪
联系电话:010-68137370
传真电话:010-68137466
特此公告。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