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网架”)的《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是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及实际情况而确定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变
更并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
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并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二期)方案的独立意见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
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投资价值,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本次股
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总额不低于 1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30,000 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股份方案具备必要性、
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曼行 王会娟 翁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