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文件之独董意见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十届十七次董事会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管人员的议案
独立董事李刚先生、甘耀仁先生认为:
高管候选人具备了职位所需的管理经验和业务能力。高管候选人没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都能够胜任高管的职
责要求,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
虹女士、陈代坚先生、郭毅航先生为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秦志华先生认为:
高管候选人具备了职位所需的管理经验和业务能力。高管候选人没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都能够胜任高管的职
责要求,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
虹女士、陈代坚先生、郭毅航先生为副总经理。
中炬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文件之独董意见
由于本议案候选人员的遴选与推荐程序有待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拟聘人员的工作任务、薪酬待遇与绩效指标尚未
落实,建议董事会尽快明确各项聘任事宜并完善相关制度。
二、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
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工作的需要。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中炬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文件之独董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秦志华:
李 刚:
甘耀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