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
们作为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
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会议审议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
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
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 106 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其作为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行权安排(包括行
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 106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日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为 1,467.36 万份,行权价格为 27.58 元/份。
四、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本次计划解除限售的 8 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
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第一个限售期满后为上述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共计 288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赵天博、潘同文、朱武祥、杨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