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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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威迈斯”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
进行了详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
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
为人民币 47.2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090.9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
用人民币 15,509.3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3,581.54 万元。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 1-10 号)。
  公司已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为 42,095.7142 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及其近亲属李谋清承诺: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
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
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平台倍特尔、特浦斯和森特尔承诺:
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企
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上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
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
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
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及时予以公告,公
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三)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钧、冯颖盈、杨学锋、
姚顺,陈红升、李莹莹、韩永杰和李荣华承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在本
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
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
     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
     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冯颖盈、杨学锋和姚顺出具承诺: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外,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
     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不超过公
     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上市,自 2023 年 9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0 月
     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
     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近亲
               属
            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注:上述原股份锁定到期日、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以上相关股东因该等延长锁定期的股
     份所享有的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
     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
            王德慧        王震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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