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海光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光信息”或“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
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3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30,0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6.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
额为 1,058,278.9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
第 ZG12297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募集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合计 914,786.88 914,786.88
三、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拟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募投项目基于公司发展规划需求制定,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技术研究和
产品开发,推进产品迭代和技术创新,扩大公司规模,进而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整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资源以更
加合理地利用公司现有技术、人才等优势,在保障募投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及投
产后能够更好地运营同时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情况下,公司拟增加
海光信息技术(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光成都”)、海光云芯集成电路
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光云芯”)、海光信息技术(苏州)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光苏州”)、海光集成电路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集成北京”)作为实施主体,新增上海市、苏州市、北京市作为实施地点,
共同实施募投项目“新一代海光通用处理器研发”、
“新一代海光协处理器研发”、
“先进处理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上述调整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新一代海光通用处理器研发 海光信息、
海光集成、
新一代海光协处理器研发 海光信息、 海光微电 天津市、成
海光集成、 天津市、成 子、海光杭 都市、杭州
海光微电 都市、杭州 州、海光成 市、上海市、
子、海光杭 市 都、海光云 苏州市、北
先进处理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州 芯、海光苏 京市
州、集成北
京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
存在变化。
(二)募投项目投资具体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合计人民币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已投入金额
合计 914,786.88 424,096.53
(三)以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情况
为保障上述募投项目的快速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
募集资金向海光成都提供不超过 50,000.00 万元(含本数)无息借款、向海光云
芯提供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本数)无息借款、向海光苏州提供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本数)无息借款、向集成北京提供不超过 80,000 万元(含本数)有息
借款,并在上述借款总额范围内一次或分期向实施主体划款。借款期限至募投项
目实施完毕,借款利率采用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向公司支付利息。
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安排及资金需求,在《招股说明书》约定的拟投入
募集资金范围内,一次或分期逐步向实施主体提供借款,借款的进度将根据募投
项目的实际需求推进,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提前还款。借款的募集资金将专项用
于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全
权负责上述提供借款事项相关手续办理及后续管理工作。
(四)补充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对本
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募集资金专
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补充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四、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实施项目,
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募投
项目不涉及购置土地和工程建设等情况,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和地点如需履行有关部门的备案或批准等程序,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执行。
公司需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五、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
案》,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同意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向海光成都提供不超过 50,000.00 万元(含本数)无息借款、向海光云芯提
供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本数)无息借款、向海光苏州提供不超过 20,000 万元
(含本数)无息借款、向集成北京提供不超过 80,000 万元(含本数)有息借款;
同意对本次新增实施主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补充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投项目不涉及购置土地和工程建设等情况,公司本次增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如需履行有关部门的备案或批准等程序,公司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等相关事项按规定履行了
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的实质内容,符合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
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故意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保荐机构对
本次公司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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