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光信息 独立董事意见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相关事项内容
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独立董事:黄简、胡劲为、张瑞萍、徐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