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零二三年十月
目 录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公司可
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
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
度。
第二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推动公司的
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以上董事组成且成员人数为单数,
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统筹推动公司环境、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以下简称“ESG”),研究
及制定公司的 ESG 愿景、目标、策略及架构,确保其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需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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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
(二)关注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及机遇,并就相关风险
和机遇对公司业务影响提供建议;
(三)研究公司 ESG 相关规划及重大事项,并推动、指导 ESG 工作的执行情
况,提出相应建议;
(四)定期监督检查公司 ESG 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就改善 ESG 绩效表现提供
建议;
(五)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
见;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小组组长。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环部为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执行会议
有关决议等。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
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传达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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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主持。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和工作小组组长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召集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三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召集人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紧急情况下,经全体
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
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
议形式(包括电话会议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
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如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作出会议决议的,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采用现场会议形式的,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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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
立即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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