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零二三年十月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目 录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
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
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
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评审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另设副
组长 1 人,财务总监为审计评审工作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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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五)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
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六)监督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七)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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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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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评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评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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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
不受通知时限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等方式进行通
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或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关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
职责,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形
式(包括电话会议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会
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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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审计评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如审计委员
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作出会议决议的,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采用现场
会议形式的,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
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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