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3-013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及
其近亲属李谋清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至 2027 年 1 月 25 日。
?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倍特尔”)、
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特浦斯”)、深圳森特尔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森特尔”)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7 年 1 月 25 日。
? 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刘钧、冯颖盈、姚顺,董事杨学锋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1 月 25 日;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刘
钧、冯颖盈、姚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7 年 1 月 25 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1006 号),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10.00 万股,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7.2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090.90 万元,扣除不含
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5,509.3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3,581.54 万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 1-10 号)。
公司已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为 42,095.7142 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及其近亲属李谋清承诺: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
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上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
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
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
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平台倍特尔、特浦斯和森特尔承诺:
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
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则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
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
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
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
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及时予以公
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三)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钧、冯颖盈、杨学锋、
姚顺,陈红升、李莹莹、韩永杰和李荣华承诺: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
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 6 个月。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
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
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
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冯颖盈、杨学锋和姚顺出具承诺: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外,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本
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不超
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
上述承诺。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上市,自 2023 年 9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 47.29 元/股,触发上
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
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序 股东
与公司关系
号 名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注:上述原股份锁定到期日、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以上相关股东因该等延长锁定期的
股份所享有的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
承诺。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
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
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