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3 证券简称:聚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0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18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17.32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5,817.3037 万
股的 0.74%;其中首次授予 113.82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 3.50 万股。
● 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7.60 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聚辰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辰股份”)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经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议以 2023 年 10
月 18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日,以 27.6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68 名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 113.82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2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3.50 万股限
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聚辰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委托饶尧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以及《聚辰股份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
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聚辰股份 2023 年限制
《聚辰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办法》以及《聚辰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等议案,就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3 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
议公告》)
日至 2023 年 10 月 6 日期间在企业内部书面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激励对象提出
的任何异议,并结合公示意见就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辰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聚辰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批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
理的有关要求,及时登记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在本次激励计
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情形,
亦未发现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4 日披露的《聚辰股份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议
以 2023 年 10 月 18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日,以 27.60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 6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13.82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2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就权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同意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聚辰股份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及预留
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聚辰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聚辰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
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
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聚辰股份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慎核查,董事会确认公司或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次及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要求。
(三)独立董事意见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聚辰股份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聚辰股份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10 月 18 日,并同意
向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3.82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 万股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7.60 元/股。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授予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确定以 2023 年 10 月 18 日作为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预留部分的授予日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亦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
(五)授予的具体情况
分授予 3.50 万股)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
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
必须为交易日,所有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
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聚辰股份公司章程》中对上述
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聚辰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第一个归属期 25%
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第二个归属期 25%
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第三个归属期 25%
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第四个归属期 25%
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
第一个归属期 25%
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
第二个归属期 25%
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
第三个归属期 25%
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
第四个归属期 25%
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当前股
激励对象姓名 激励对象国籍 激励对象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本总额的
(万股) 的比例 比例
一、首次授予部分 113.82 94.85% 0.72%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二)核心技术人员
夏天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50 2.92% 0.02%
周忠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00 2.50% 0.02%
王上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00 2.50% 0.02%
(三)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65 人) 104.32 86.93% 0.66%
二、预留部分 6.18 5.15% 0.04%
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2 人) 3.50 2.92% 0.02%
剩余预留部分 2.68 2.23% 0.02%
合计 120.00 100.00% 0.7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
益失效。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预留部分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 2 人,
均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符合《聚辰股份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聚辰股份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8 日,授予价
格为 27.60 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6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13.82 万股限制
性股票,向符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
性股票》,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
型以 2023 年 10 月 18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的 117.32 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近一年、两年、三年、四年的年化波动率);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及以上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
费用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
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 117.32 万股)对
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
股票数量(万 总费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股)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
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
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
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
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
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
准。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
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聚辰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公
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
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
则》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
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聚辰股份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及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二)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