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聚辰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聚辰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聚辰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月 18 日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中国
证监会《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聚辰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一致同意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10 月 18 日,并同意向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3.82 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7.60 元/股。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月 18 日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中
国证监会《管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聚辰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一致同意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10 月 18 日,并同意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 万股预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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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7.60 元/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