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 603629:利通电子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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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3-066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6 名调整为 15 名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42.00 万股调整为 438.00 万股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了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事宜进
行了核实。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
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进行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442.00 万股调
整为 438.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110.00 万股不变,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
为 15 人。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事项,上述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
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
                                《证券
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江苏
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
激励计划调整事项、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确定符合《公司
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八、备查文件
查意见;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调整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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