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聘任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
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张志成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张志成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本
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变更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能够为
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求,有
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变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留平、温德成、赵毅红
二O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