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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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23-047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于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合
成材料”)在2023年度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融资活动中提
供各类形式的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对其提供的
担保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不超过本
次审批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审议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内,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
文件。
   上述事项已经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披 露 于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
范 区 支行 (以 下简 称 “建 设银 行浙 长三 角支 行 ”) 签订 的编 号分 别 为
                        第 1 页 共 4 页
“HTC330637400ZGDB2023N019”和“HTC330637400ZGDB2023N01A”的《最高额权
利质押合同》,约定公司为众立合成材料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
权利质押担保。根据上述2笔《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所附的质押物清单,公司
提供的质押物为2笔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900万元的单位定期存单。
   本次提供的质押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HTC330637400ZGDB2023N019”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担保人(出质人、甲方):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
范区支行
   被担保人(债务人):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
   质押物价值:人民币5,450万元
   出质日期:自2023年10月18日起
   担保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
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
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
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
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
律师费等)。
   本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450万元整。如甲方
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
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2023年10月18日至2026年10月13日期间。
   (二)“HTC330637400ZGDB2023N01A”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担保人(出质人、甲方)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 2 页 共 4 页
  质权人(债权人、乙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
范区支行
  被担保人(债务人):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质押担保
  质押物价值:人民币5,450万元
  出质日期:自2023年10月18日起
  担保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
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
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
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
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
律师费等)。
  本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450万元整。如甲方
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
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2023年10月18日至2026年10月13日期间。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均为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实
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总计为人民币99,65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上述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末)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1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
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
的担保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第 3 页 共 4 页
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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