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青海互助天
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9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
告。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
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监事会反馈相关情况,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拟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子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相关信息
进行了核查。
三、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误解之处。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