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创电子: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保荐书

证券之星 2023-10-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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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保荐人声明
  本保荐人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
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郑文英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门业务董事,经济学硕士、保荐代
表人。2013年 加入国 信证 券从 事投 资银行 工作 ,先 后参与 或负 责完 成润欣 科技
(300493.SZ)IPO、南山铝业(600219.SH)2018年配股、帅丰电器(605336.SH)IPO、
雅创电子(301099.SZ)IPO、润欣科技(300493.SZ)2022年简易程序再融资、恒通
股份(603223.SH)2022年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孙婕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门执行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
表人。2012年 加入国 信证 券从 事投 资银行 工作 ,先 后参与 或负 责完 成润欣 科技
(300493.SZ)IPO、东南网架(002135.SZ)2015年非公开发行、南山铝业(600219.SH)
IPO、健麾信息(605186.SH)IPO、雅创电子(301099.SZ)IPO、润欣科技(300493.SZ)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项目协办人
   孙金男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总监,国际
金融和电子商务双硕士。2004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天士力可
转债及非公开发行、誉衡药业IPO、广发证券非公开发行、荣盛石化非公开发行、隆
基股份非公开发行及配股、京东方非公开发行、比亚迪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为:宋蕾女士、陈启帆先生、王川先生。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创电子”、“公司”或“发
行人”)。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春光路99弄62号2-3楼及402-405室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雅创电子
  证券代码:301099.SZ
  成立时间:2008年1月14日
  联系电话:021-51866509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通讯设备(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软硬件产品开发与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发行人与保荐人的关联情况说明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保荐人全资子公司国信资本持有发行人股份 100.00 万股,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25%,上述持股情况主要为发行人首发上市时保荐人子公司跟投
所致。
  除上述情形外,经核查,国信证券作为保荐人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
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投行
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项目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22年
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
同时向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以下简称“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后,向内
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2年12月14日,国信证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问
核情况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
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
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同意推荐。
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评
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上报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申请文件。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同意项目组落实问核意见
后上报问核表。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申请文件。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
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
  本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
的风险和问题,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向贵所保荐雅创电子申请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述或者重大遗漏;
据充分合理;
实质性差异;
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或者重大遗漏;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人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人同意保荐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雅创电子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
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
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5,955.54万元、9,240.66万元和15,417.75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0,204.65万元。参
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
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
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汽车模拟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雅创汽车
电子总部基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
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
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
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
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
性支出”的规定。
  (二)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如下情形,
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公司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的规定。
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
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的规定。
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自
身特点,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
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
格的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 61278344_B03
号、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 61278344_B01 号和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 61278344_B0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
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
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如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开承诺的情形;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汽车模拟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雅创汽车电子
总部基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汽车模拟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及“雅创汽车电子总部基地项目”,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的独立性;
   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谢力书、黄绍莉夫妇。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发现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建立了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
别为 5,955.54 万元、9,240.66 万元和 15,417.75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0,204.65 万
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
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分别为49.18%、29.47%、45.89%和48.40%,整体处于合理水平,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特点。
分别为-6.38元、-4.00元、-3.45元和0.65元。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持续流
出主要受上下游结算方式、垫资与备货对资金占用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符合公司业务
模式特点,现金流量情况正常。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零。公司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36,30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占2023年6月末公
司净资产额的31.66%,未超过5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
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如下
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处于继续状态;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汽车模拟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雅创汽车
电子总部基地项目”,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3 年 10 月 20 日
(T 日)至 2029 年 10 月 19 日。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第一年 0.3%,第二年 0.5%,第三年 1.0%,第四年 1.5%,第五年 2.5%,第六年
   公司聘请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为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主体信用评级为A+,债项信用评级
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联合资信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公司制定了《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
件。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3.34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
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
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
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
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
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
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
/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
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
(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
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
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
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
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
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
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
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
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
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
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
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
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
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
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
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
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
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
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
条的规定。
  (九)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3.34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
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约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
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可转
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53.34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可转
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因此,本次发
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条款和有条件赎回
条款;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回售条款,包括有条件回售条款和附加回
售条款,其中附加回售条款约定如出现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的情况,可转债持有人享有
一次回售的权利。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聘请国信证券作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发行人
已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转债受托管理事项。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可
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制定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可转债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持有人会议规则已明确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可转
债持有人会议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
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违约的相关处理,包括构
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人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
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
除聘请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以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聘请了中国香港希仕廷律师行、新加坡Joseph Tan Jude Benny LLP、韩国
法务法人(有限)律村为境外子公司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聘请了上海律通翻译有限
公司提供境外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外文文件认证翻译服务。
  中国香港希仕廷律师行,为注册在中国香港的律师事务所,拥有法律服务相关资
格资质。该事务所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服
务内容主要包括:为发行人中国香港子公司香港台信、香港电子、香港UPC、香港恒
芯微、香港怡海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
  新加坡Joseph Tan Jude Benny LLP,为注册在新加坡的律师事务所,拥有法律服
务相关资格资质。该事务所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法律
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发行人新加坡子公司新加坡UPC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
  韩国法务法人(有限)律村,为注册在韩国的律师事务所,拥有法律服务相关资
格资质。该事务所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服
务内容主要包括:为发行人韩国子公司韩国谭慕、韩国恒芯微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
  上海律通翻译有限公司,为注册在上海市的翻译机构,拥有中国翻译协会会员证
书。该公司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翻译服务,服务内容
主要包括:为发行人新加坡子公司新加坡UPC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出具翻译件。
  本次聘请中国香港希仕廷律师行、新加坡Joseph Tan Jude Benny LLP、韩国法务
法人(有限)律村、上海律通翻译有限公司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发行人以
自有资金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
行为;发行人除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安永华明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希仕廷律师行、新
加坡Joseph Tan Jude Benny LLP、韩国法务法人(有限)律村以外,在本次发行中不
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
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
等相关规定。
   七、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
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
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
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
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8,308.10 万元、-31,996.47
万元、-27,581.14 万元和 5,206.67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5,906.65 万元、9,289.09 万元、
且与净利润差异较大;2023 年上半年,随着发行人收回上期末大额应收账款、同时加
大存货管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由负转正。
货对资金占用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预计经营活动现金
流量净额还将可能出现为负的情形。发行人资产以货币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
款项、存货为主,流动性和变现能力较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良好,银行授信及融资
渠道通畅,盈利能力较强。因此即使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发行人未来有足额现金流
偿还债券本息。
   但如果发行人未来出现与上下游的结算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大额应收账款无
法收回、大量存货无法顺利销售、盈利能力大幅下降、在手项目经济效益远不及预期
或银行授信额度大幅下降等可能严重影响发行人现金流的情形,则可能对发行人的正
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导致发行人无法筹措足额现金对本次可转债进行还本
付息,本次可转债将面临偿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09,773.40万元、141,784.74万元和220,277.84万
元和95,541.93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4.75%、18.14%、20.42%和18.20%,净利
润分别为5,906.65万元、9,289.09万元、16,367.71万元和3,330.86万元。2021年度、2022
年度,公司经营规模及经营业绩持续快速增长,主要系受下游市场需求增长的影响,
发行人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和电源管理 IC 设计业务快速发展,同时受产品结构变动
的影响,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呈逐年上升趋势;此外,公司2022年完成对怡海能达、欧
创芯的并购,也导致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毛利率18.20%,较去年同期下降3.24个百分点;净利润3,330.86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动影响,2023年半年度综合毛利率和毛利额下降,以及因公司收购、业务规模扩张导
致期间费用增加。
   若发行人下游市场需求增速放缓,尤其是汽车电子市场出现需求萎缩;或者发行
人无法在技术水平、供应链管理、原厂合作、客户服务、风险控制等方面持续保持竞
争优势,公司可能会出现销售毛利率下降、经营业绩增速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争优势,公司可能会出现销售毛利率下降、经营业绩增速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原厂的授权是电子元器件分销商稳健发展的基石,电子元器件分销商的市场拓展
是原厂延伸销售的重要途径。为了维护业务的稳定性和业务的可持续发展,除分销商
发生了较大的风险事件或业务能力持续下降无法满足原厂要求等情况外,原厂一般不
会轻易更换分销商,尤其是主要分销商。
   作为国内知名的电子元器件分销商,公司已经与东芝、首尔半导体、村田、松下、
LG 等国际著名电子元器件设计制造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若未来因原厂自身业
务调整、公司的服务支持能力无法满足原厂的要求,或是公司与原厂出现争议或纠纷
等原因导致已有产品线授权被取消或不能续约,同时公司无法持续取得新增产品线授
权,这将对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预期效益系公司当前基于对未来市场的判断,并结合公司现有电源
管理 IC 设计业务的经营情况所作出的预测。其中募投项目产品预计销售单价系参考
公司过往同类产品的平均单价,或通过市场询价进行确定;产品预计销量主要参考公
司现有主流销售的成熟期芯片产品销量进行预测;产品预计收入符合公司电源管理 IC
设计业务报告期内的收入增长趋势;募投项目预计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均参考公司
现有电源管理 IC 设计业务的实际水平。同时,发行人预测的毛利率及效益指标均处
于同类或类似项目的合理区间范围内,因此效益测算具有谨慎性、合理性。
  由于募投项目实施存在一定周期,在实施过程中宏观经济环境和产业政策、市场
环境等可能会出现不利变化,新产品导入和市场拓展可能不及预期,从而可能会导致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销售不达预期,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存在实施后无法达到预期效益的
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汽车模拟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主要研发的马达驱动芯片、通
用电源管理芯片和 LED 驱动芯片均为公司在原有 IC 设计业务基础上进行的升级、迭
代,同时拟新研发其他车规级芯片产品,是公司丰富自研芯片产品线、向系统级芯片
产业研发方向拓展、积极延展新领域的表现。在后续募投项目的研发过程中,若出现
如研发团队人员能力不足、研发骨干管理水平欠缺或研发技术路线选择错误等情形,
则可能导致本次募投项目的研发进度不及预期、研发结果不确定或研发失败的风险,
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拟研发芯片产品虽仍处于研究阶段,相关产品未实现量产,还尚未
取得在手合同或订单。但公司多年来深耕于汽车电子领域,已形成涵盖国内外优质客
户的销售网络,潜在客户充足、市场需求旺盛。同时,国际贸易政策波动不断,车规
级芯片国产替代需求强烈,公司将获得更多市场机遇。如果募投项目研发完成后在政
策、行业、市场和客户等方面未达到预期计划,将出现新增产能难以消化及募投项目
短期内无法盈利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需要增加固定资产的投入,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及无形
资产规模将出现一定幅度的增加,使得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也将相应增加,
从而使公司面临盈利能力下降风险。据测算,本次募投项目年新增折旧摊销预计最高
可达 1,589.59 万元,占发行人净利润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 7%。若募投项目实施后,
市场环境、客户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预期经营业绩、募投项目预期收益未能
实现,公司则存在因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对公司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的风险。
围。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时,将怡海能达的客户关系、欧创芯的客户关系及专利权确认
为无形资产,其中怡海能达的代理权及客户关系评估值为7,520.00万元,欧创芯的专
利权评估价值为12,980.00万元、客户关系评估价值为9,390.00万元。同时,公司合并
报表确认商誉9,846.64万元。如果未来被收购公司经营状态出现恶化,则可能产生商
誉、无形资产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应收账款和客户信用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2020 年末、
元、52,386.97 万元、79,740.55 万元和 66,280.52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 65.83%、
   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可能增加。尽管报告期
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几乎均在一年以内,主要客户回款情况良好且信用政策较为稳定,
未出现大额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形;但如果出现客户违约或公司信用管理不到位的
情形,将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违约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 6 年,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最后
一年利息,如果在可转债存续期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
件,将有可能影响到债券利息和本金的兑付。
  (2)转股风险
  进入可转债转股期后,可转债投资者将主要面临以下与转股相关的风险:
  ①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
影响。转股期内,如果因各方面因素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超过本次可转债的
当期转股价格,本次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可能降低,并因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②本次可转债设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达到赎回条件,公司有权按
照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公司行使有条件
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
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③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期
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可转换
公司债券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偿付本金和利息,
公司存在一定的定期偿付的财务压力,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3)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为复合型衍生金融产
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在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
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
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可转债在上市交易、
转股等过程中,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
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
  (4)未设立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设立担保。如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能力
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发行可转债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5)存续期内不实施向下修正条款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
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
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
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可转债存续期内,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能低于审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之间的较高者,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可能无法实施。此外,在满
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
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因此,存续期内可
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的风险。此外,转股价格的修正
幅度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6)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联合资信评级,根据联合资信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联合
〔2023〕1124 号),雅创电子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信用等级为 A+。在本次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和本次
可转债进行一次跟踪信用评级,公司无法保证其主体信用评级和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
级在债券存续期内不会发生负面变化。若资信评级机构调低公司的主体信用评级或本
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则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一定影响。
  (7)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真正发挥出来需要
有一定的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可能出现
一定程度的摊薄。另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
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因此,公司面临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摊薄的风
险。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为国内汽车电子领域知名的电子元器件授权分销商及 IC 设计厂商。公司
所从事的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属于电子元器件产业的一部分,是连接电子元器件设计
环节和下游电子产品制造环节的重要纽带,在整个价值链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而公司所从事的 IC 设计业务系电子元器件产业链的上游,作为集成电路产业中最重
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
  我国拥有全球最大的电子元器件需求市场,每年消耗全球超五成的电子元器件产
品,市场规模庞大,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一方面,国际大型半导体设计厂商
纷纷将目标市场瞄准中国大陆,通过扩大产品线及规模来扩张市场版图,加速中国市
场的布局;另一方面,随着全球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发展,汽车电子的
市场需求也在不断攀升。因此,随着国际电子元器件设计制造商在中国市场的快速发
展,将促进更多的本土分销商与国际电子元器件制造商进行合作,国内电子元器件分
销行业迎来良好的市场发展机遇;同时汽车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需
求,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附件: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孙金男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郑文英          孙   婕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张纳沙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郑文英、孙婕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郑文英            孙   婕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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