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提名张蕊女士为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女士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要求。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经营、发展和
公司治理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程序完备。
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白 涛 郑 学 定 金 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