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
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
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
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委员辞
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会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
生新的委员。
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
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通
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送达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以
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前三种方式同时需以电话通知)或专人送达委员会
成员。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前召集人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需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上报战略委员会审核;
(二)上述项目经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将与
有关各方洽谈的过程与结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拟签订的重大协议、合同草案
等材料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
意方能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接受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
表决权,委托接受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
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委员的表决意
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
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
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
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
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近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
(不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战略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
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
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累计两次未披露利害关系的,该委员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十四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
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
避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
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或盖章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对会议所议
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
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