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并参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券法》”)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的登记备案和报送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
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对于前述内幕信息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有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送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报送等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现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相关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
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相关机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可以要求科创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相关
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科创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
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
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科创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
核实。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有关负责人
应当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
(附件 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
知情人登记表》
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
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
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
圳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监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
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
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
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首次公开披露时间:
身份证号
内幕信息
序 码/统一社 所在单位/ 职务 与公司的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会信用代 部门 /岗位 关系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姓名/名称
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知情人承诺如下:
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如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披露不准确信息,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填写说明:
经办人、其他因工作等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重大事项名称 参与人员姓名 参与人员所属单位 筹划决策时间 筹划决策方式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