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方科技: 有方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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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
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
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
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董事长是内部审
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审计进行监督。
 第五条   审计部配备审计人员若干人,设负责人 1 名。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
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并且对董事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
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
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
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
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二)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
计等。
 (三)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招投标等公司内部经
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十四条    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
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
意见。
 (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对招投标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八)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
案审计。
 (九)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
  (十)协助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
综合审计,平时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
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
评估意见。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
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科创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
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三)至少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
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
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
评价。
 第二十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
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
的例会;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
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和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
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项目,制定审计实施工作计划。
  (三)在实施正式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
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审计人员
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
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经
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
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
或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后并经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确认后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
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
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
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
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5 年,其他审计
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对实
施审计整改负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
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
部审计机构。各业务部门按条线指导所属企业落实整改。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整
改负监督责任,建立审计问题台账,指定专人跟踪整改进度,对审计问题逐项销
号管理。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行为或重要
风险隐患、内部控制缺失的,审计组可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审计意见,也可单独出
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需要给与党
政纪要处分的,内部审计机构会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出具处理建议,经
党组织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给与处理、处罚。
  审计发现领导或相关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经董事长批准,将问题线索
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该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
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部负责人应在每年年
度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总经
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
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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